关于《泾河新城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等十五项专项预案的解读

一、修订《关于印发《泾河新城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等十五项专项预案的通知》的必要性

《泾河新城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等5个专项预案已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已印发,请遵照执行。同时,根据《泾河新城机构设置和职能调整方案》(陕泾河党发〔2018〕12号)文件精神,已对《泾河新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7个专项预案进行了修编,现予以印发;陕泾河办发〔2018〕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文件同时废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信访条例》《西安市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泾河新城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风险分析及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等法律法规、上位预案,制定本预案。

二、与废止文件区别

本次发布的应急预案增加了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地震应急预案、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防汛应急预案、防御山洪灾害应急预案、建筑施工事故应急预案、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8项应急预案。

三、主要内容

泾河新城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包括十五大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泾河新城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适用于泾河新城辖区范围内因涉军群体、涉教群体、涉众型经济案(事)件、征地拆迁问题、农民工欠薪、失独家庭问题等长期上访事件及其所引发的围堵党政机关、重要目标、 国道、公路、城区交通要道,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在大型体育比赛、庆典等活动中聚众滋事或骚乱,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

第二部分,泾河新城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本预案适用于在西咸新区泾河新城辖区范围内所有道路上发生的,需要联合各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部分,泾河新城地震应急预案。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辖区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波及泾河新城的破坏性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第四部分,泾河新城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本预案适用于在泾河新城辖区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以及周边地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的预警响应工作。

第五部分,泾河新城防汛应急预案。本预案适用于泾河新城范围内突发性洪涝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洪涝灾害包括:泾河洪水、渍涝灾害。

第六部分,泾河新城防御山洪灾害应急预案。本预案适用于泾河新城辖区范围内突发性山洪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

第七部分,泾河新城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本预案适用于本辖区内发生的,对社会秩序和公众生命财产造成危害和损失的火灾事故以及其他灾害或事故所引发的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工作。

第八部分,泾河新城建筑施工事故应急预案。本预案适用于泾河新城辖区内发生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危及人员生命安全或导致人员伤亡事故,以及由于建设施工原因危及社会和公众安全、导致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受严重损失事故的应对工作。

第九部分,泾河新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泾河新城内的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或新城境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超出企业自身应急处置能力,需由新城管委会处置或参与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其他领域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有新城专项应急预案的按相关专项预案执行。

第十部分,泾河新城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适用于新城辖区范围内种植、养殖、屠宰、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发生危害或可能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第十一部分,泾河新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本预案适用于西咸新区泾河新城范围内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地质灾害或者临灾时的应急防御和处置响应。

第十二部分,泾河新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新城境内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重大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发生在新城区域外但可能涉及或影响新城公共卫生安全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重大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国家宣布进入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状态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三部分,泾河新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适用于泾河新城辖区范围内所发生的或发生在其他区域内波及新城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其中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泾河新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部分,本预案适用于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辖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工作。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沙尘暴、臭氧所造成的环境空气污染不适用本预案。

第十五部分,泾河新城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凡在泾河新城范围内发生的洪涝、干旱、冰雹、雪灾、低温冷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滑坡等地质灾害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性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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