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河新城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


2022年,泾河新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中、省、市决策部署,遵循新区全面依法治区总体思路,围绕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泾河总目标,奋力推进法治工作向纵深发展。现将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如下:

一、加强党的领导,统筹推进各项工作落实落细

一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2022年新城党委会、主任办公会学法6次,召开新城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会议2次,研究部署年度法治建设重点工作;二是研究制定《泾河新城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泾河新城第八个五年普法规划》《泾河新城涉法涉诉工作流程》等7份文件,明确年度目标任务,高标准、严要求、有步骤推进新城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三是强化落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压实新城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本领域本地区工作中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的职责,确保工作责任和工作任务层层落实。

二、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水平,促进行政效能提档升级

(一)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印发《泾河新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不断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强化行政决策事项的审核、监督等环节的管理,确保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全年完成各类协议、合同合法性审查700余件,法律咨询200余次,保证新城决策事项始终在法治轨道上依法推进。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2022年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4份,审查率达100%,开展全面评估清理工作2次,清理废止规范性文件2份。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一是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按照西安市行政处罚案卷新标准,组织开展执法单位自查评估工作2次,通过自查和重点抽查的方式,完成100余份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二是组织17名中层干部开展“一把手”跟执法活动34次,有效提升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三是坚持行政执法证件动态管理,2022年,因工作人员岗位变动更换执法证件64本,清理、注销执法证件48本。

(四)提升应诉工作质效。一是制定印发《泾河新城涉法涉诉案件办理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实施细则》《泾河新城涉法涉诉工作流程》等制度性文件,扎实推进案件办理与责任督察落实,坚持以败诉案件为切入点,不断总结提升,有效提升新城整体行政执法水平;二是全年接收办理行政诉讼43件,已办结31件,败诉3件,负责人出庭率80%,败诉率9.68%。行政复议17件,已办结16件,被撤销3件,撤销率18.75%;三是推进行政争议化解。针对征地拆迁领域矛盾纠纷多发的情况,不断加强前端化解和源头预防,经过充分研判,全力调解,全年共化解行政诉讼、复议11件,在已结案件总数中占比68.75%;办理协助司法机关事项21件,检察建议书8件,均能及时回复或整改,无不良反馈或被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况发生。

(五)打造法治营商环境。一是加强对行政许可清单、“证照分离”改革的合法性审核,不断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水平。二是围绕市场主体开展服务,落实“企业法治体检”举措,全年为辖区中小微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200余次。三是聚焦知识产权保护、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房地产群体诉讼等领域,强化法治保障,稳定公平的法治环境进一步巩固。

(六)营造学法用法氛围。组织新城各级各部门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行业法律法规, 464人参加全市国家工作人员年度学法用法考试。制定《泾河新城2022年度普法责任制清单》,围绕“12.4”国家宪法宣传周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普法活动49场次,累计发放宣传彩页10万余份,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500余人次。

三、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运用法治理论指导实际工作仍有不足;二是法治建设宣传还不够深入广泛;三是法治队伍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下一步,泾河新城将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新区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部署要求,持续推动新城法治政府建设全面进步、全面过硬。

一是压实法治建设主体责任。压实新城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本领域本地区工作中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的职责,确保工作责任和工作任务层层落实。

二是着力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不断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深入开展各类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持续强化党员干部法治思维,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确保依法决策、依法行政。

三是不断强化法治保障。围绕新城高质量发展的中心大局,紧贴重点工作任务、聚焦群众期待,深入研究谋划,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贯穿改革发展稳定各方面、各环节,全力打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新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泾河新城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 文件解读.docx

主办: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理委员会 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泾河大道中段产业孵化基地

邮编:713700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陕ICP备13003155号 网站标识码:6190000006 陕公网安备 61042302000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