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泾河新城租赁型保障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城各相关部门、各镇:

      《泾河新城租赁型保障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24年3月6日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党政办公室

2024年4月8日


泾河新城租赁型保障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租赁型保障房的分配管理,保证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326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市房发〔2014〕146号)、《泾河新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陕泾河办发〔2021〕4号)等文件,结合泾河新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租赁型保障房,是指面向泾河新城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的统一保障、统一管理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租赁型保障房分配坚持“统筹房源、梯度保障、租补分离、市场定价”的原则。

第四条为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租赁型保障房实行个人承诺制,纳入个人信用体系进行管理。

第五条 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房屋管理和保障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泾河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泾河新城租赁型保障房运营管理。

租赁型保障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泾河新城租赁型保障房申请审核管理工作依托泾河新城各镇落实执行。

第二章 供应对象

第六条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符合下列资格审核条件可依照本办法申请租赁1套租赁型保障房:

(一)家庭人均收入应低于西安市上一年度公布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申请家庭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应低于17平方米,且5年内无住房转让记录。

(三)申请家庭拥有的非营运车辆价格不超过15万元(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持有固定资产的,总资产合计评估价值不超过40万元的。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仅有1个公司注册或出资参股的,且出资不超过15万元。

第七条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已就业无房职工(含青年教师、青年医生、公交、环卫行业群体,下同)。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文件要求加大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力度。申请人符合下列资格审核条件可依照本办法申请租赁1套租赁型保障房:

(一)需户籍未在泾河新城区域范围内且年满18周岁,并在泾河新城范围内与企业具有稳定劳务关系或稳定的个体经营人员。

(二)在西咸新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半年以上、已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具有税务部门完税证明半年以上(青年教师、青年医生可放宽至在泾河新城工作3个月以上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持有本区域内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完税证明1年以上、从事个体生产经营1年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家庭及人员。

(三)申请家庭拥有的非营运车辆价格不超过15万元(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持有固定资产的,总资产合计评估价值不超过40万元的。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仅有1个公司注册或出资参股的,且出资不超过15万元。

第八条按照西安市《关于支持新毕业大学生及高校教职员工安居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住保办发〔2017〕5号)文件,新毕业大学生应符合:普通高校统招毕业3年内首次申请给予1年租住过渡期;985、211院校统招毕业5年内给予首次申请2年租住过渡期。

过渡期内可免于资格审核,新毕业大学生可随时申请办理退出手续。过渡期满,按照租赁型保障房准入条件重新进行资格审核。经审核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强制退出,可根据大学生意愿,自行选择办理退出手续或按照市场租金继续签订租住合同。

第九条 按照《西安市人才安居办法》文件要求,泾河新城为引进入区的地区优秀人才、实用储备人才(原D类、E类人才)提供租赁型保障房用于住房要素保障(申请原D、E类人才认定的参照执行):

(一)地区优秀人才(原D类)、实用储备人才(原E类)以家庭户为单位可申请1套租赁型保障房。

(二)申请人需已获得人才认定证书,并与泾河新城区域内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签订稳定劳动(聘用)合同,且在泾河新城连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泾河新城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的。

(三)未享受泾河新城其他福利性住房政策及补贴。

第十条本办法供应对象须为泾河新城无自有住房人员,下列住房情况均认定为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已有自有住房的情况:

(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泾河新城区域范围内拥有住房(含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住房)。

(二)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签订购房合同(含尚未入住或办理权属登记的住房)。

(三)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享受租赁型或购置型保障房的。

(四)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承租公有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等福利性住房的。

(五)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所在村(组)已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或采取货币化拆迁安置补偿方式达成协议未满3年的。

(六)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公证继承住房、法院判决给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含协调或协议)的住房。

(七)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拆迁)住房。

(八)其他实际已取得住房或已有住房的。

第十一条 为打造优质营商环境,对已经进行工商注册并完成社保注册的重点招引企业为员工申请的,给予1年的过渡期。过渡期租金标准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执行。企业集体申请由泾河新城院士科技创业园发展中心(以下简称“院士中心”)负责与企业对接,接收租赁型保障房申请所需材料、年检所需材料,对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公示,并负责过渡期期间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的审查工作。院士中心审核通过后出具审核意见书提交至泾河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由泾河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依据需求完成房源分配、租金收缴及合同签订等工作。过渡期满,由院士中心负责催交申请资料,对资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院士中心负责清退。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泾河新城规划范围内租赁型保障房申请实行清单制。资格审核以“个人承诺、两级公示”为主,按照《泾河新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陕泾河办发〔2021〕4号)文件,租赁型保障房申请审核按照承诺制,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可由个人申请和企业集体申请2种方式,申请程序分为普通申请、人才申请。

(一)普通申请

1.初审

申请人将完善的申请材料提交户籍所在地社区,社区对资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并实地查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全)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并将信息及纸质资料报送至所在地镇人民政府。

对于外地户籍以入区企事业单位职工名义申请或由企业代职工集体申请的,由用人单位进行真实性审核,集体申请的由企业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将初审通过的申请材料提交至所在镇。

2.复审

各镇收到审核材料后,对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审核申请人资料是否齐全、情况是否属实、是否已被列入拆迁安置人员名单、是否符合申请审核条件相关要求等信息并采取入户调查、单位核查、邻里走访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经复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初审单位;经复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即时公示3天,公示后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并出具合规审查意见。

3.公示

泾河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收到资料后,核查清单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对资料进行归档。申报资料由申请人签订承诺书(附件9),承诺所交资料属实,没有隐瞒、瞒报、漏报、弄虚、作假等行为。如申请人拒绝签订承诺书,则退回至初审环节。泾河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经核查资料齐全、一致的人员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如遇机构职责调整,则按照上级部门要求进行审核。

(二)人才申请

新就业大学生和人才安居申请,由申请人将完善的资料提交至所在企业,用人单位对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审核是否齐全、情况是否属实、是否符合申请审核条件且未享受企业和社会提供的住房保障福利,审核无误后盖章确认并出具合规意见,提交至泾河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泾河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在接到申请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完成形式核查,由申请人签订承诺书(附件9),承诺所交资料属实,没有隐瞒、瞒报、漏报、弄虚、作假等行为,对经核查资料齐全、一致人员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申请人需为年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申请人需以家庭为单位,其共同申请人为其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或申请人与其配偶具有法定赡养关系的60岁以上直系亲属);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异或丧偶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提交个人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租赁型保障房资料清单:

(一)对于个人、家庭申请:

1.申请人填报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详见附件2)。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验原件)。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全部户口簿复印件,一式两份(验原件)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4.婚姻状况证明。已婚: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式两份(验原件);离异:提供离婚证复印件或法院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复印件,一式两份(验原件);丧偶带子女的,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5.收入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和年收入证明(包括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

6.住房证明:用人单位提供职工未在单位享受过任何福利性房屋分配、租赁房屋证明。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自有住房的需提供人均面积小于17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

本地、外地户籍申请人及其家庭共同申请人需提供不动产登记中心或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7.申请人填写申请家庭承诺及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5)。

8.若申请人名下有车辆的则需提供车辆行驶证、产权证及购车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9.外地户籍需提供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在职证明(验原件),所属企业所在地应为泾河新城区域范围内并提供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保缴纳证明。

10.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提供由社区出具的证明。

(二)对于企业集体申请,除需企业职工符合申请审核条件外,企业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提交申请报告(详见附件6)。

2.企业法人诚信承诺及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7)。

3.申请职工情况汇总一览表。

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证明、社保账号和法人承诺书。

(三)新毕业大学生申请:

1.申请人填报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详见附件2)。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验原件)。

3.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一式两份(验原件)。

4.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一式两份(认证有效期内)。

5.外地户籍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缴纳证明,一式两份(验原件)。

(四)对于人才安居申请:

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应向用人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泾河新城人才安居申请表》(详见附件8)。

2.《西安市人才分类评价确认证书》(《西安市人才认定证书》)。

3.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提供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4.结婚证或婚姻证明(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5.连续缴纳社保证明(原件、复印件)。

6.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聘用)合同;创业人员提供营业执照、完税证明等(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用人单位应向泾河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供以下资料:

1.《用人单位人才安居申请情况汇总表》。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完税证明(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4.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四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五条通过泾河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公示的申请人进入轮候程序,依据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同类型及房源情况分配选房,轮候期最长不超过5年。轮候期间,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工作、收入、住房、婚姻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及时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进入资格审核。

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军队抚恤优待对象和住房困难伤病残退休军人、城镇残疾人家庭、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优秀青年志愿者、城市归侨侨眷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环卫公交行业困难群体、青年医生、青年教师、新毕业无房职工等,可以优先安排租赁型保障房,对残疾人家庭在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十六条实物配租选房户型及面积以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人数为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租赁型保障房配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告:泾河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在泾河新城管委会官网发布实施方案和租金标准。

(二)公示:通过租赁型保障房租赁申请审核资格的申请人可在泾河新城官方网站查看http://jhxc.xixianxinqu.gov.cn。

(三)通知:泾河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会按照轮候优先次序致电通知或短信通知轮候对象。

(四)摇号: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配租房源。

(五)签约:申请人确定配租房源后现场缴纳租赁型保障房租赁费用,并签订《西咸新区泾河新城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

(六)入住:申请人持泾河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的租赁合同当日办理物业管理等验房交房入住手续。未在当日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

第十八条租赁型保障房应优先保障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型保障房50㎡以下户型优先供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分配,50㎡以上户型保留10%供有需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选择分配。

第十九条租赁型保障房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普通申请将资料提交至各镇、人才申请将资料提交至泾河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按照申请程序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第二十一条普通申请应将年度复审资料提交至各镇,连续两年不按时递交年度复检资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租赁型保障房租金减免优惠资格,按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人才申请应将年度复审资料提交至泾河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当年不按时提交年度复审资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租赁型保障房租金减免优惠资格,按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年度复审资料需真实、详实,具体参照年度复审公告提供所需资料。

第二十二条家庭人均月收入发生变化,但仍符合租赁型保障房申请标准的,其租金标准按照梯度租金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在年度复审中仅当年家庭人均月收入略高,住房、社保等其他条件依旧符合租赁型保障房申请资格的,可在合同期内继续承租住房,租金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收取。合同期满,承租人需腾退住房。

第二十四条已配租的保障家庭在年度复审中查出不符合租赁型保障房标准的,自不符合之日起租金以市场租金执行并予以清退,暂时无法及时腾退租赁型保障房的,给予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租金按照当年市场租金缴纳;过渡期满,承租人需腾退住房,拒不腾退的,腾退期租金按照市场租金的110%执行。腾退期内实行柔性退出,人才申请腾退期最长不超过5年,普通申请腾退期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拥有其它住房的,承租或者承购其他政策性住房的,应当主动腾退租赁型保障房。

第二十六条对于不符合条件或违反相关规定需被清退的承租人,由泾河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通知承租人所在企业及所在镇,由承租人所在企业及所在镇负责执行上门清退。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拒不腾退租赁型保障房的、累计六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由泾河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作出责令限期腾退住房或缴纳租金的行政决定,拒不执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五年内不得再申请任何政策性房源。

第二十八条 泾河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将委托专业的运营管理单位负责辖区范围内租赁型保障房小区的经营及运营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运营管理单位须按照规定对租赁型保障房进行入住、退出验收,并严格进行入住管理,发现承租人有转租、转借、违法经营等不符合规定行为的,应及时向泾河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书面上报,如因运营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入住、退出验收和入住管理的,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运营管理单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承租人在退出租赁型保障房时,应结清租赁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租、物业费、水费、电费、暖气费(含暖气空置费)等,运营管理单位在确保户内装修、配套设施设备及家具家电等既有资产无损坏情况并能够正常使用,才能办理退房手续,如产生损坏,由运营管理单位负责追偿。如承租人未结清上述费用,运营管理单位给承租人办理了退房手续,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运营管理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退出或被清退的租赁型保障房,办理完成退房手续后纳入轮候配租房源,进行再次分配。

第三十二条房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租赁型保障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租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泾河新城租赁型保障房租金执行“梯度保障、市场定价”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同地段、同品质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标准的90%为基础租金,市场租金由具有一级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认。当年租金收取标准在泾河新城管委会官网进行公示。

第三十四条租赁型保障房租金缴纳实行预缴制。

第三十五条运营管理费用及维修维护费用采取收支两条线,主要通过租赁型保障房租金收入提取留存专项管理费或专项维修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补足。

第三十六条租赁型保障房租金以单套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标准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三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水、电、气、暖、电梯、通讯、网络、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三十八条 租赁型保障房租金统筹收支,专项用于租赁型保障房建设、运营、管理、维护等。

第三十九条租赁型保障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以及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等相关费用从租金中列支。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泾河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将建立健全的租赁型保障房档案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租金管理制度、动态管理制度、维修管理制度及信息公开制度,确保租赁型保障房管理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有序和高效。

第四十一条泾河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租赁型保障房管理业务培训、巡查和监督;负责承租家庭入住、退出的登记管理;负责租赁型保障房日常核查及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各镇保障房管理部门负责承租人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动情况的核查及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十二条虚报、瞒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型保障房的,立即取消其轮候或承租资格,收回住房并按照市场租金追回租金差额,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自资格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不诚信行为将计入个人不良信用档案并上报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由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管部门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承租人被保障资格,由泾河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收回住房并按照市场租金追回租金差额。

(一)承租房屋有人为破坏、损坏的;

(二)在承租住房内或其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有上述所列行为,承租人自资格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泾河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租赁型保障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租赁型保障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租赁型保障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租赁型保障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租赁型保障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租赁型保障房的。

有上述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租赁型保障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租赁型保障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存在弄虚作假、违规骗取被保障资格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集体或个人,泾河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将对其违规行为在有关媒体曝光,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同时通报至其所在单位及所在镇人民政府(社区),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范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申请人相关证明,妨碍相关部门资格审核及管理工作的,泾河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可将其违规行为在有关媒体曝光,计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并上报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同时通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泾河新城保障房管理监督投诉信息在泾河新城管委会官方网保障房专栏公开,申请人对审核结果、分配结果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规向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进行投诉或申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新引进入区的企事业单位、柔性引入的人才、新招引入区的创业者需要租赁住房的,按照《泾河新城闲置租赁型保障房盘活办法(试行)》(附件1)执行。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泾河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同时《泾河新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陕泾河办发〔2020〕6号)废止。

附件:2.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租赁型保障房申请审核表.docx

          3.个人收入证明、个人单位福利住房情况证明.docx

          4.收入情况证明、住房情况.docx

          5.申请家庭承诺及授权委托书.docx

          6.泾河新城租赁型保障房集体申请报告.docx

          7.企业法人诚信承诺及授权委托书.docx

          8.泾河新城人才安居申请表.docx

          9.个人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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