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西咸新区2012年度第一百四十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陕政土批[2013]434号)、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西咸新区2012年度第一百四十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的通知》(陕西咸土批[2014]第27号),同意将崇文镇摆渡村等有关村组213.0315亩集体土地(其中213.015亩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依法征收为国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道路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泾干镇唐李村,崇文镇坡底村、摆渡村。
三、被征收土地村、组及面积
1、唐李村一组土地1.005亩,三组土地25.1985亩,四组土地9.468亩,合计:35.6715亩。
2、坡底村八组土地35.2470亩,合计:35.2470亩。
3、摆渡村集体土地7.0845亩,二组土地0.9045亩,三组土地10.986亩,四组土地0.6135亩,河李一组土地12.894亩,河李二组土地33.0975亩,河李三组土地30.663亩,合计:96.2430亩。
4、铧角村老户张组土地45.8700亩。
(最终权属、面积以实际征收为准)
四、被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36号),确定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合计3.54万元/亩。
2、青苗补偿费标准:参照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西铜高速公路改扩建征地补偿费标准》,确定青苗补偿费为1300元/亩。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依据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理委员会、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泾河新城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采取评估方式进行补偿。
五、被征地农民安置形式:货币安置(已含在人员安置补助费中)和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七、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土地使用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泾阳县人民政府 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理委员会
201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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