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县国土资源局 陕西省西咸新区国土资源局泾河新城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经县政府、泾河新城管委会批准,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道路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面积、补偿标准、补偿资金:
      1、征收唐李村集体土地35.6715亩,补偿标准3.54万元/亩,补偿资金1226.2771万元。(其中:唐李村一组土地1.005亩,补偿资金3.5577万元,三组土地25.1985亩,补偿资金89.2027万元;四组土地9.468亩,补偿资金33.5167万元。)
      2、征收摆渡村集体土地96.2430亩,补偿标准3.54万元/亩,补偿资金340.7002万元。(其中:摆渡村集体土地7.0845亩,补偿资金25.0791万元;二组土地0.9045亩,补偿资金3.2019万元;三组土地10.986亩,补偿资金38.8904万元;四组土地0.6135亩,补偿资金2.1718亩;河李一组土地12.894亩,补偿资金45.6448万元;河李二组土地33.0975亩,补偿资金117.1652万元;河李三组土地30.663亩,补偿资金108.5470万元)
      3、征收坡底村八组土地35.2470亩,补偿标准3.54万元/亩,补偿资金124.7744万元。
      4、征收铧角村老户张组土地45.8700亩,补偿标准3.54万元/亩,补偿资金162.3798万元。
      (最终权属、面积以实际征收为准)
      三、青苗、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1、青苗补偿费标准:参照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西铜高速公路改扩建征地补偿费标准》确定,青苗补偿费为1300元/亩。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依据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理委员会、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泾河新城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采取评估方式进行补偿。
      四、被征地农民安置形式:货币安置(已含在人员安置补助费中)、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安置。
      五、被征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西咸新区国土资源局泾河新城分局提出。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泾阳县国土资源局  陕西省西咸新区国土资源局泾河新城分局
201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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