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以陕政土批〔2015〕830号文件批准将崇文镇宋村、崇文村等有关村组492.2400亩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现将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西咸新区2015年度第七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崇文镇宋村、崇文村。
三、被征收土地村、组及面积
1、宋村集体土地0.6615亩,五组土地118.1730亩,七组土地4.4565亩,合计:123.2910亩。
2、崇文村东泰西组土地166.9230亩,新兴西组土地148.9455亩,新兴中组土地20.1060亩,新兴东组土地27.8895亩,东泰南组土地5.0850亩,合计:368.9490亩。
(最终权属、面积以实际征收为准)
四、被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合计:3.54万元/亩。
2、青苗补偿费标准:1300元/亩。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依据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理委员会、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泾河新城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采取评估方式进行补偿。
五、被征地农民安置形式:货币安置(已含在人员安置补助费中)、用地单位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安置。
泾阳县人民政府 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理委员会
201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