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新城使用活性炭处理VOCs废气单位的提示函

近期,随着温度逐渐升高,臭氧污染风险逐渐增大。为科学指导企业规范使用活性炭,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泾河新城生态委就规范活性炭使用行为提醒如下:

1.选用优质活性炭

企业应备好所购活性炭厂家关于活性炭碘值、比表面积等的产品质检单,质检单批次要与在用活性炭批次一致。

使用活性炭关键参数需满足:

颗粒活性炭:水分含量≤15%,耐磨强度≥90%,碘吸附值≥800mg/g,四氯化碳吸附率≥60%,着火点≥300℃,比表面积≥850m2/g;

蜂窝活性炭:水分含量≤10%,抗压强度≥1.0MPa,碘吸附值≥600mg/g,四氯化碳吸附率≥30%,着火点≥400℃,比表面积≥750m2/g。

2.使用合规吸附装置

装置内部结构应设计合理,气体流通顺畅、无短路、无死角。门、焊缝、管道连接处等均应严密,不得漏气。排放风机宜安装在吸附装置后端,使装置形成负压。

活性炭吸附设施需满足《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6-2013)的设计规范要求。活性炭吸附设施应设置铭牌并张贴在装置醒目位置。进入吸附设施的废气颗粒物含量和温度应分别低于1mg/m³和40℃,若颗粒物含量超过1mg/m³时,应采用过滤或洗涤等方式进行预处理。活性炭箱前宜设置差压计、温度监控及超温降温措施,阻力低于初始值或达到初阻值1.5-2倍时应及时检查、更换。

3.定期更换活性炭

原则上活性炭更换周期一般不应超过累计运行500小时或3个月(从严执行)。

活性炭装填量需根据风量和初始浓度确定,其最小填充量不应少于0.5吨。

4.规范处置废活性炭

更换下来的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应当密闭贮存,交由具备危废处置资质的企业依法进行再生或处置。按照规范做好相关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5.定期维护吸附装置

建立废气处理设施运维台账,并与车间生产保持一致,记录设施的运维和耗材更换情况,如活性炭的更换时间、更换量等;定期检查废气收集管道、吸附设施是否有破坏,过滤材料是否要更换等。

特别提示:

高温天气下,活性炭吸附能力会有所减弱,企业可采用防晒网、防晒布等对活性炭设施进行遮挡,同时加密监测,适当缩短更换周期,已运行3个月及以上的活性炭设施,宜在5月底前全部更换,确保达标排放。

算清“环保账”

优质活性炭环境效益显著,不仅治污效率更高,而且更划算。

01购买成本:劣质炭单价较低,不过灰分高,密度大,装满同样体积的炭箱,重量就远大于优质炭,因此购买支出未必比优质炭便宜很多。

02处置费用:废劣质炭重量更重,处置费也就更高。

03吸附效率:经相关机构测算,优质炭的污染物吸附效率至少是劣质炭的4倍。

04违法风险:使用劣质炭属于违法行为,存在废气排放不达标风险。

综合来说,从购买和处置的总支出的费用看,优质炭性价比明显更高。经市场调研初步匡算,与劣质炭相比,使用优质炭可以降低成本约20%。

罚则

1.活性炭质量以次充好,购买使用低碘值劣质活性炭;

活性炭填充量不足、未规范填充,长期不更换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2.活性炭治理设施未正常开启、活性炭箱内未装填活性炭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三)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未按规定建立台账,记录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活性炭更换周期和更换量等。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记录台账或台账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每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按日计罚);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请辖区使用活性炭处理VOCs废气企业规范使用活性炭,通过开展活性炭使用情况自查,对处理能力较差的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更换,确保废气正常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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