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治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快美丽西安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17号)(陕泾河办法〔2017〕1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镇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畜禽规模化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由镇政府统一领导,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适当补偿、应关尽关”的总要求,进一步优化畜牧业产业结构和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加快全市畜牧业转型上档升级。对通过思想动员,愿意关闭搬迁的畜禽养殖户,采取自愿限期关闭搬迁;经反复动员,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愿关闭搬迁的,采取依法强制关闭搬迁。
二、禁养区内需关闭搬迁的养殖场(小区、户)的养殖规模标准参考中、省有关文件,界定为:
畜禽养殖场:猪存栏300头以上;牛存栏10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家禽存栏1万只以上;兔存栏1000只以上。
畜禽养殖小区:猪存栏1000头以上;牛存栏200头以上;羊存栏500只以上;家禽存栏2万只以上;兔存栏3000只以上。
畜禽养殖专业户:生猪存栏30头以上;牛存栏5头以上;禽类存栏500只以上;羊存栏75只以上。其它按照猪当量换算。
三、镇政府组织镇村干部对辖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户)进行全面排查登记,排查内容应包含相关证照、畜种、存栏量、圈舍面积、场区面积等信息,列出禁养区需关闭搬迁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清单并公示。
四、对在规定时限内退养或自愿拆除建筑物的养殖场(小区、户)按各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禁养区关闭搬迁补偿政策予以补偿,经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兑付补偿资金。对愿意搬迁的协调国土等有关部门解决养殖用地,以及解决其他遗留问题。对在协议规定期限内主动拆除的,由镇政府组织验收,报新城环保局、新城农林水局、新城财政局等部门备案,财政部门予以资金拨付。畜禽养殖场获得补偿资金后,不得在原址和在其他禁养区从事畜禽养殖,一旦发现,镇政府将追回全额补偿资金,并依法强制关闭。
崇文镇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8日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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