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泾河新城铁腕治霾.保卫蓝天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结合《西咸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现就泾河新城全区域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全区域内严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镇(街)政府(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的有关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
三、泾河新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公安泾河分局、泾河新城消防大队、市场服务与监督管理局、城乡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四、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学校或者未成年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教育。
五、广大群众应严格遵守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六、广大群众应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鼓励移风易俗,倡导使用电子鞭炮、礼花筒灯等安全、环保替代产品,为社会公共安全和全区治污减霾工作做出贡献。
七、因违反禁售禁放烟花爆竹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惩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有疑义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理委员会
2018 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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