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类别 | 职权名称 | 设立依据 | 原实施部门 | 调整意见 | 备注 | |
| 1 | 其他类 |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 |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9号) 《商务部委托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机关名单》 |
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 | 取消 | 《关于做好“多证合一”改革已整合登记备案事项调整工作的通知》(陕审改办发〔2017〕9号) | |
| 2 | 其他类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备案登记机关名单的通知(西安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
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 | 取消 | ||
| 3 | 其他类 | 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审核转报 |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2005年第10号令) 《汽车贸易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5年第16号) 《陕西省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制度》(陕商发〔2012〕173号) |
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 | 取消 | ||
| 4 | 其他类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8号) | 各新城改革创新发展局 | 取消 | ||
| 5 | 其他类 | 煤炭经营企业备案登记 |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 各新城改革创新发展局 | 取消 | ||
| 6 | 其他类 |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下放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权限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陕商函[2014]242号) |
各新城改革创新发展局 | 取消 | ||
| 7 | 其他类 | 洗染业经营者备案 |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5号) | 各新城改革创新发展局 | 取消 | ||
| 8 | 其他类 |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备案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 各新城改革创新发展局 | 取消 | ||
| 9 | 其他类 |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人或终止备案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 |
各新城改革创新发展局 | 取消 | 《关于做好“多证合一”改革已整合登记备案事项调整工作的通知》(陕审改办发〔2017〕9号) | |
| 10 | 其他类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初始备案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各新城国土房管部门 | 取消 | ||
| 11 | 其他类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备案变更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各新城国土房管部门 | 取消 | ||
| 12 | 其他类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备案注销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各新城国土房管部门 | 取消 | ||
| 13 | 其他类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补换备案证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各新城国土房管部门 | 取消 | ||
| 14 | 其他类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2号) | 新区招商局 | 取消 | ||
| 15 | 其他类 | 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西咸新区行使辖区内行政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决定》(市政发〔2017〕30号) |
各新城城乡管理部门 | 取消 | ||
| 16 | 其他类 | 汽车租赁经营备案 | 《西安市汽车租赁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7年79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交运发[2011]147号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陕交函[2014]553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西咸新区行使辖区内行政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决定》(市政发〔2017〕30号) |
各新城城乡管理部门 | 取消 | ||
| 17 | 其他类 | 民办学校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等相关事项的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
新区教育卫体局 | 取消 | 《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事权的通知》(市政发〔2017〕63号) | |
| 18 | 其他类 | 其他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记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 |
各新城环境保护部门 | 取消 | ||
| 19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 水污染防治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西咸新区行使辖区内行政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决定》(市政发〔2017〕30号) |
新区环境保护局 | 取消 | 国务院发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10月1日起环保部门不再参与竣工验收。 |
|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 |||||||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 | |||||||
|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 | |||||||
|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 | |||||||
| 20 | 行政许可 | 危险废物跨市转移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新区环境保护局 | 取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取消危险废物跨市转移许可。 | |
| 21 | 行政许可 |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各新城农林主管部门 | 取消 |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决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98号) 取消审批后,省林业厅要督促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强化“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木材运输证核发”,从源头上对乱砍滥伐行为强化管理。2.加强与工商部门的信息沟通交流,掌握了解从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并相应加强实地检查、随机检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总数的20%。重点核查经营(加工)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查企业原料和产品入库出库台账、审查木材来源是否合法。3.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工商部门,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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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及取水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西咸新区行使辖区内行政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决定》(市政发〔2017〕30号) |
新区城乡管理局 | 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职权名称改为取水许可。 |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决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98号) 取消审批后,水利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2.在取水许可环节,对水资源论证进行把关,强化取水许可管理。3.加强对建设项目用水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规定利用水资源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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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其他类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西咸新区行使辖区内行政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决定》(市政发〔2017〕30号) |
各新城城乡管理部门 | 取消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取消审批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制定完善水土保持的有关标准和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按标准执行。2.明确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3.水利部门要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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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 《西安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西咸新区行使辖区内行政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决定》(市政发〔2017〕30号) |
各新城城乡管理部门 | 取消 | 将该项处罚整合并入“对环境卫生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 |
| 2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拆除、移动和封闭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的处罚 | 《西安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西咸新区行使辖区内行政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决定》(市政发〔2017〕30号) |
各新城城乡管理部门 | 取消 | 将该项处罚整合并入“对违反规定占用、损毁或擅自拆迁、改建、封闭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行政和内部结构的处罚”。 | |
| 2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西咸新区行使辖区内行政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决定》(市政发〔2017〕30号) |
各新城城乡管理部门 | 取消 | 将该项处罚整合并入“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处罚”。 | |
| 27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报告书(表)、的审批 |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西咸新区行使辖区内行政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决定》(市政发〔2017〕30号) |
新区环境保护局 | 分级负责的分级范畴调整 | “新区:1.新区立项的建设项目。2.省环保厅陕环发[2014]61号文件明确规定的由市(区)级负责审批的。3.建设项目跨新城规划范围的。新城:除以上规定” 改为“新区环保局负责按照省环保厅陕环发〔2014〕61号文件明确由市(区)级审批和涉煤项目,生产工艺涉漆及喷涂项目,卫生防疫医药项目,其它新城负责。” |
| 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
| 环境影响报告书重新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西咸新区行使辖区内行政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决定》(市政发〔2017〕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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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影响报告表重新审核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西咸新区行使辖区内行政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决定》(市政发〔2017〕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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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行政许可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西咸新区行使辖区内行政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决定》(市政发〔2017〕30号) |
各新城环境保护部门 | 新城行使改为新区行使 | 涉及新区统一规划和发展,拟调整为新区行使。 | |
| 29 | 行政许可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水污染防治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陕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西咸新区行使辖区内行政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决定》(市政发〔2017〕30号) |
新区环境保护局 | 分级负责改为新城行使 | 依照简政放权,权力下沉原则,拟对该项职权进行下放。 |
|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 |||||||
| 30 | 行政许可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陕西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陕发改投资[2014]102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陕政发[2017]23号) |
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 | 分级负责改为两级均可 | 根据《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最新要求进行调整。 | |
| 31 | 行政许可 |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 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 | 分级负责改为两级均可 | 根据《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最新要求进行调整。 | |
| 32 | 其他类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陕发改发[2004]746号) 《关于调整<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发改发[2008]1631号) |
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 | 分级负责改为两级均可 | ||
| 33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 | 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 | 新区行使改为两级均可 |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事权的通知》(市政发〔2017〕9号)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发改委及市属各开发区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根据《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规定,经请示省发改委,西咸新区发改部门负责5000-1000吨标准煤之间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满1000吨标准煤,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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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行政许可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015年第17号) 《陕西省保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陕食药监发〔2014〕1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政发﹝2013﹞4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41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陕政发 〔2014〕13号 ) |
新区市场服务与监督管理局 | 分级负责的分级范畴调整 | 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新区:“新区范围内有餐饮服务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改为“新区范围内有餐饮服务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 新城:“新区范围内有餐饮服务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宾馆。”改为“新区范围内有餐饮服务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宾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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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许可改为备案 | 陕西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陕政发〔2017〕55号) 50平方米以下小型餐饮的经营许可,审批改为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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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行政征收 | 污水处理费征收 | 《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市政发[2010]1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西咸新区行使辖区内行政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决定》(市政发〔2017〕30号) |
西咸新区城乡管理局 | 两级均可改为新城行使 | 依照简政放权,权力下沉原则,拟对该项职权进行下放。 | |



陕公网安备
61042302000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