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各招商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调整为3%相关规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保证金调整比例落实情况和质量安全三年提升行动督查的通知》(陕建发〔2018〕262号)文件精神,结合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关于西咸新区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现就泾河新城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2017年7月1日之后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且不得超过3%的上限。
二、在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必须与招标文件一致,坚决杜绝阴阳合同。
三、2017年7月1日之前招标或已签订施工合同,未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项目,若未按照3%上限比例执行的,需签订补充协议,确保按照政策落实到位。
四、发包人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权限责任期满后及时足额返还预留资金,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保证金调整比例落实情况和质量安全三年提升行动督查的通知》的通知.pdf
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关于西咸新区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调整为3%相关规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保证金调整比例落实情况和质量安全三年提升行动督查的通知》(陕建发〔2018〕262号)文件精神,结合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关于西咸新区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现就泾河新城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2017年7月1日之后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且不得超过3%的上限。
二、在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必须与招标文件一致,坚决杜绝阴阳合同。
三、2017年7月1日之前招标或已签订施工合同,未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项目,若未按照3%上限比例执行的,需签订补充协议,确保按照政策落实到位。
四、发包人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权限责任期满后及时足额返还预留资金,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规划建设局
2018年8月31日
2018年8月31日



陕公网安备
61042302000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