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经泾河新城管委会批准,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咸阳市泾阳县(西咸新区)2016年度第十四批次(泾河新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二、被征收土地面积、补偿标准、补偿资金
(一)征收崇文镇坡底村集体土地229.293亩,补偿标准3.54万元/亩,补偿金额811.6972万元。(其中坡底村二组土地41.4240亩,补偿金额146.6410万元;三组土地133.4085亩,补偿金额472.2661万元;四组土地48.4185亩,补偿金额171.4015万元;纽家组土地6.0420亩,补偿金额21.3886万元)
(二)征收崇文镇摆渡村集体347.0250亩,补偿标准3.54万元/亩,补偿金额1228.4685万元。(其中摆渡村集体土地3.2610亩,补偿金额11.5439万元;摆渡一组土地25.2945亩,补偿金额89.5425万元;摆渡六组土地6.4590亩,补偿金额22.8649万元;小庙东组土地81.8595亩,补偿金额289.7826万元;小庙西组土地230.1510亩,补偿金额814.7346万元)
(最终权属、面积以实际征收为准)
三、青苗、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费标准:1300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依据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理委员会《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与安置方案》具体实施。
四、被征地农民安置形式
货币安置(已含在人员安置补助费中)、用地单位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安置。
五、被征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泾河新城管委会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提出。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
2018年9月28日



陕公网安备
61042302000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