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明期间火情案件通报

近期,本区域先后发生人为户外引起着火事件,所幸扑救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和大的财产损失。

4月5日12:56,崇文镇焦村马西组坟场着火,过火面积约30平方米。公安泾河新城分局、安监局、泾河消防大队、崇文镇政府等相关人员及时将火扑灭,未造成经济损失。事后杨某贵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由于本人承认其烧纸疏忽造成,并和家人主动扑火,认错态度较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给予杨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4月6日,崇文镇摆渡村河滩荒地着火,公安泾河新城分局、安监局、泾河消防大队、崇文镇政府等相关人员及时将火扑灭。事后,公安分局立即启动专项调查机制,经过大量走访调查,确定彭某为纵火嫌疑人,民警依法对彭某进行传唤,彭某对其用打火机点燃荒草玩耍,引发火灾的事实供认不讳,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彭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4月5日上午11时55分,泾干街道办华角村内荒草着火,公安泾河新城分局、安监局、泾河消防大队、泾干街道办等相关人员及时将火扑灭,嫌疑人朱某被带回。事后公安局经走访调查到,华角村村民朱某在上坟过程中过失引起荒草着火,后民警依法对朱某进行传唤,彭某对次引发火灾的事实供认不讳,本人承认其烧纸疏忽造成,认错态度较好,公安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给予杨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特此通告。

西咸新区公安局泾河新城分局

泾河新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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