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道管理范围
泾河(泾河新城段):泾河(泾河新城段)河道全长约17.5km,其中左岸长17.14km,西起望泾村,东至北丈村;右岸长10.28km,西起金田玉村,东至芦家村,河道管理范围按照泾河50年一遇洪水线外30米划定。
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20米。
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在泾河泾河新城段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泾河新城水务局经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泾河新城水务局联系有关部门批准。
(一)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水面的;
(二)修建越堤路、过河便桥、码头的;
(三)打井、钻探,穿堤埋设管线的;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矿产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开发旅游资源的;
(五)其他必须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泾河新城水务局送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审批权限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应急抢险救灾等涉河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违章丁坝、顺坝、围堤、生产堤、高路、高渠;
(二)存放物料,倾倒垃圾、矿渣、煤灰、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
(三)围河造田、围垦河道、种植阻水林木和高秆作物。
(四)设置拦河渔具。
禁止垦种堤防或者在堤防和护堤地内建房、开渠、挖窖、挖坑、开口、爆破、打井、挖砂、取土、淘金、挖池、挖塘、放牧、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五、违反本公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理委员会
2020年1月14日
2020年1月14日



陕公网安备
61042302000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