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新城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经研究决定启用“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专用章①-⑩”,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专用章使用范围
1.“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专用章①”由党委宣传部保管并使用。适用范围仅限于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广播电视行政执法、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
2.“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专用章②”由党委统一战线工作部保管并使用。适用范围仅限于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民族宗教执法。
3.“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专用章③”由党委政法工作部保管并使用。适用范围仅限于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司法行政执法。
4.“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专用章④”由改革创新发展局保管并使用。适用范围仅限于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统计执法、金融监管、商务执法。
5.“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专用章⑤”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管并使用。适用范围仅限于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自然资源执法、林业执法、规划执法。
6.“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专用章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管并使用。适用范围仅限于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城乡建设执法、建筑市场执法、文物执法、人民防空执法、地震执法。
7.“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专用章⑦”由人社民政局保管并使用。适用范围仅限于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执法、民政执法、残联执法。
8.“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专用章⑧”由生态环境局保管并使用。适用范围仅限于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9.“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专用章⑨”由农业农村局保管并使用。适用范围仅限于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水利执法、扶贫开发监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气象执法。
10.“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专用章⑩”由应急管理局保管并使用。适用范围仅限于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二、执法专用章法律效力
“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专用章①-⑩”在相关行政执法文书中与泾河新城管理委员会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执法专用章启用时间
“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专用章①-⑩”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
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7月01日



陕公网安备
61042302000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