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的相关税收规定,公告如下:
一、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货物,已办理出口退税的,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申报进口时,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不征税手续的,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已征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依企业申请予以退还。其中,未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退运已征增值税、消费税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进口收货人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五、符合第一条、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货物,进口收货人应提交退运原因书面说明,证明其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退运,海关凭其说明按退运货物办理上述手续。
六、本公告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退运已征增值税、消费税未抵扣证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退运已征
增值税、消费税未抵扣证明
编号: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四位流水号
纳税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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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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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海关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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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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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
海关报关单(编号:______________)、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凭证号: ______________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金额为(大写) _____________ , ¥ __________元;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凭证号: ______________ ),进口环节消费税税款金额为(大写) _____________ , ¥ __________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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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抵扣情况 |
经审核: 1.该纳税人上述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税额均未申报抵扣( ) 2.该纳税人上述海关进口增值税税额未申报抵扣,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税额已申报抵扣( ) 3.该纳税人上述海关进口增值税税额已申报抵扣,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税额未申报抵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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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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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审核人: 年 月 日 |
复核意见:复核人: 年 月 日 |
局长意见: 局领导: (局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