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通过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的公益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享受主体
      通过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发生公益性捐赠的个人
      二、优惠内容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享受条件
      1.公益性捐赠须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
      2.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主办: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理委员会 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泾河大道中段产业孵化基地

邮编:713700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陕ICP备13003155号 网站标识码:6190000006 陕公网安备 61042302000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