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主体
通过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发生公益性捐赠的个人
二、优惠内容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享受条件
1.公益性捐赠须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
2.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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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42302000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