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主体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
二、优惠内容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三、享受条件
1.土地使用权从纳税人转移到农业生产者;
2.农业生产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用于农业生产。
四、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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