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主体
从事农业生产的纳税人
二、优惠内容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享受条件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四、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项;
2.《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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