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

      一、享受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享受条件
      经股份合作制改革后,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
      四、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一条

主办: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理委员会 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泾河大道中段产业孵化基地

邮编:713700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陕ICP备13003155号 网站标识码:6190000006 陕公网安备 61042302000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