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二、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享受条件
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二条



陕公网安备
61042302000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