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

      一、享受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二、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享受条件
     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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