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2018-2019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督查督办问题清单(泾河新城第三轮)

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督办问题清单
编号 检查时间 县区 乡镇 污染源名称 污染源地址 问题类型 现场问题情况详述 整改要求 完成时限
(街道)
SX(陕西)-08-035 9月19日 陕西省西咸新区 泾河新城 崇文镇 陕西清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 工业粉尘无组织排放 关于“生产厂家简易脏乱环境恶劣,没有防尘污染防护措施,生产时会飘出大量大量灰尘,飘出难闻气味,严重影响村民生产生活,对周边环境污染严重。”的信访举报内容部分属实。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未生产。未办理环评手续,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8月16日检查该企业,填写了“散乱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确认表,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8月23日向陕西清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发了“散乱污”企业整改通知书,在(西咸新区8月“散乱污”非工业企业排查摸底(动态管理)数量汇总表)中陕西清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综合整治类型为整改,拟综合整治时限为10月30前。存在问题:防尘污染防护措施不健全。要求当地督促加快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生产。 易产生扬尘物料采取密闭储存或输送方式;块状物料入棚入仓或建设挡风抑尘网,并采取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对企事业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立案处罚。 10月15日
SX(陕西)-08-037 9月25日 陕西省西咸新区 泾河新城 高庄镇 西安鹏达石材装饰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 清单内淘汰类“散乱污”未落实“两断三清” 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存在问题:生产车间未完全封闭,石材切割工序没有粉尘收集设施,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根据西咸新区改创局提供的散乱污企业摸底及整治台账,要求该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前完成关停取缔。 淘汰类“散乱污”按照“两断三清”标准关停取缔;整改类“散乱污”限期完成整治任务,经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 10月31日
SX(陕西)-08-064 9月28日 陕西省西咸新区 泾河新城 永乐镇 陕西飞天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 未落实VOCs整治要求 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有环评批复,未验收。发现问题:1.真空定径工艺和涂塑工艺未安装VOCs收集处理设施;2.废料粉碎工序粉尘收集设施未使用;3.部分颗粒粉碎工序未安装布袋除尘器。 含VOCs物料的生产、存储采用密闭工艺或在有集气系统的密闭空间进行,收集后的废气经处理达标后排放。存在违法生产行为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立案处罚。 10月31日
SX(陕西)-08-065 9月28日 陕西省西咸新区 泾河新城 永乐镇 西安贝克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 清单内整改类“散乱污”未完成整改 现场检查,该公司正在生产,该公司没有环评手续。存在问题:混合热熔挤出工序未安装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处理设施。 淘汰类“散乱污”按照“两断三清”标准关停取缔;整改类“散乱污”限期完成整治任务,经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 10月31日
SX(陕西)-08-066 9月25日 陕西省西咸新区 泾河新城 永乐镇 陕西西旺铝业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 清单内整改类“散乱污”未完成整改 现场检查,该公司热熔挤出成型设备有余温属临时停产,该公司无环评。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理委员会向该公司下发了“散乱污”企业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单位于2018年8月19日完成整改。存在问题:1.热熔挤出工序没有废气收集处理设施;2.加热烘干定型工序没有废气收集处理设施;3.喷塑加热工序废气污染物处理设施不健全;4.镀锌工序产生生产废水,无相关处理设施。 淘汰类“散乱污”按照“两断三清”标准关停取缔;整改类“散乱污”限期完成整治任务,经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 10月31日
SX(陕西)-08-067 9月21日 陕西省西咸新区 泾河新城 永乐镇 陕西省泾惠渠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 清单内整改类“散乱污”未完成整改 现场检查,该公司正在生产,无环评手续。存在问题:1.焊接工序无废气收集设施;2.存在刷漆痕迹,刷漆区域无废气收集处理设施;3.存在露天切割现象,无烟尘收集处理设施。 淘汰类“散乱污”按照“两断三清”标准关停取缔;整改类“散乱污”限期完成整治任务,经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 10月31日
SX(陕西)-08-068 9月21日 陕西省西咸新区 泾河新城 永乐镇 陕西长庆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 未落实VOCs整治要求 现场检查,该公司正在生产,存在问题:1.存在露天喷漆现象;2.存在露天焊接痕迹;3.补漆房没有大气污染物收集处理设施。 含VOCs物料的生产、存储采用密闭工艺或在有集气系统的密闭空间进行,收集后的废气经处理达标后排放。存在违法生产行为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立案处罚。 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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