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服务与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 填报日期:201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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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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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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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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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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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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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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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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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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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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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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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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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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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河市监处字[2018]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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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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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河新城泾鑫葫芦头三鲜煮馍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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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11102MA6TK2BX9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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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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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加工的卤猪头肉(熟)经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亚硝酸盐不符合《卫生部国家食药监督局关于禁止餐饮服务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10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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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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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履行
201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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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服务与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
201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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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公网安备
61042302000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