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王某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基本案情:2024年5月22日,泾河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直属一大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王某驾驶的陕A牌照白色北汽新能源EU5车辆在泾河新城高庄镇瀛洲一街与香榭二路十字有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嫌疑,执法人员随即上前展开检查工作并拍照取证,制作现场笔录,固定证据。后经调查,该车为王某所有,王某通过滴滴打车平台拉载2名乘客,且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王某对其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承认,并表示愿意接受相应处罚。
处罚结果:王某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因王某一年内初次被查处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一般,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参照《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政)--网约车违法行为部分》相关规定,对王某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王某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网约车处罚的典型意义在于规范行业秩序、促进法律完善、保障乘客安全、促进新业态发展以及增强公众法律意识等多个方面。切实按照西安市交通运输局印发的《西安市网约车行业“清网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落实“打非治违”要求,从严整治交通运输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共同推动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在此呼吁广大网约车司机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提高行业整体的服务质量,减少因乘坐非法网约车而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
案例二:陕西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23日,接西咸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泾河)工作部来函,反映陕西某公司存在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2024年4月25日泾河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受理立案。执法人员对项目现场进行检查(勘验),经调查,该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面积共计495.36平方米,该公司受托人现场承认其公司的违法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罚结果:陕西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违反《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由于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根据《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参照《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及《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七)规划执法》规定,对偏移部分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共计29721.6元。该公司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未按照规划许可证建设可能会带来安全隐患。依法处理这类案件能够有效消除这些潜在的安全风险,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为其他潜在的违法者提供警示。当建设行业的各方看到未按规划许可证建设会面临法律责任时,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建设法治环境。
案例三:泾河新城某液化气有限公司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瓶装燃气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20日接泾河新城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泾河新城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非自有气瓶、报废气瓶等问题线索》的函,函称:该公司负责人已对充装非自有气瓶、报废气瓶问题予以承认。经报支队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进行勘验,当天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通过调查询问、拍照、录像等方式取得了违法事实证据材料,查清了泾河新城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存在以上问题,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成立,违反了《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九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泾河新城某液化气有限公司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行为根据《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参照《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及《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四)市政执法》规定。对泾河新城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0000元。该公司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其安全管理是城市安全运行管理的重中之重。从燃气的生产、运输、储存到销售和使用各个环节,都应有严格的规范和标准,并确保这些规范得到切实执行。本案中非自有气瓶的质量状况不明确,可能存在老化、损坏等情况,在充气和使用过程中很容易发生事故。典型案例为我们提供了多方面的启示,对于提升燃气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不可磨灭的意义。
案例四:钱某未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擅自运输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24日3时7分,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巡查泾河新城泾河一街某项目时,发现钱某驾驶陕AXX681正在运输建筑垃圾。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钱某的陕AXX681车辆未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涉嫌违反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处罚结果:钱某的车辆陕AXX681共运输10方左右建筑垃圾,根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市容执法》规定。钱某违法行为轻微,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钱某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查处违规清运建筑垃圾一是凸显了法治的严肃性,警示人们要依法办事,维护法律权威,确保城市管理有章可循。二是无证运输易导致建筑垃圾随意倾倒,破坏生态环境,规范运输有利于保护环境。三是对行业发展起到警示作用,促使运输企业和从业者重视合法经营,推动行业规范化。加大对类似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可以促进城市建设和管理的良性发展。
案例五:陕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29日,泾河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部《关于处理建设工程项目扬尘污染防治问题的函》,函称泾河新城某建成园区东侧项目现场存在1.内部车行道路浮土厚,扬尘隐患大;2.建筑垃圾露天堆放未覆盖等问题。泾河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受理立案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调查,当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随后执法人员对陕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受托人进行调查询问,确认陕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情况属实,违法事实明确。
处罚结果:陕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及《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三)建筑市场执法》相关规定,对陕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该公司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建筑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行为属于综合执法领域较为常见的违法行为,施工扬尘是工程建设施工活动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是扬尘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不仅破坏城市环境,而且危害群众身体健康。泾河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系统精准发力,以从严执法为牵引,压实主体责任,加强施工工地扬尘管控,引导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为打造最优营商环境贡献综合行政执法力量。
案例六:贾某破坏墙体外立面、扩大门窗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26日,泾河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部来函反映:泾河新城崇文佳苑一期某纸包鱼商户负责人贾某未办理相关扩大门窗手续,存在违法破坏墙体外立面,擅自扩大门窗。泾河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受理立案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检查,发现贾某将商铺原有设计的店铺门窗向东扩大60cm、向西扩大约70cm安装店铺门窗,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责令贾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样。5月7日进行复查,发现贾某未按期恢复原样,当事人表示整改需要资金、时间,需要延期整改。同日对贾某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贾某承认违法事实的存在。5月14日,联合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部对泾河新城崇文佳苑一期某纸包鱼再次进行复查,已恢复原样。
处罚结果: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但未在规定期限整改,泾河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第一项之规定,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八)房管执法》相关规定,对贾某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贾某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擅自破坏墙体外立面、扩大门窗是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切实相关的热点问题,同样会破坏建筑的整体结构稳定性,极易形成安全隐患,加大房管执法力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房管安全事故发生,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然要求,对于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案例七:陕西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案
基本案情:2024年5月21日,陕西省西咸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泾河)工作部来函,《关于陕西某商贸有限公司建设的仓储中心、仓库及宿舍楼违法建设认定的函》,反映陕西某商贸有限公司在位于原点大道美国科技产业园某厂区建设的“陕西某医药仓储服务项目”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违反了《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2024年5月27日经支队领导审核批准立案,对陕西某商贸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该公司确实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该公司受托人现场承认其公司的违法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理,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成立。
处罚结果:陕西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违反了《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由于该项目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积极向资规部门递交材料补办相关手续,在办案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根据《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八条,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及《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七)规划执法》规定,建议处工程造价5%的罚款,陕西某商贸有限公司建设的“陕西某医药仓储服务项目”工程造价为人民币7220000元,处罚款人民币361000,该公司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近年来,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进行违法建设的现象屡禁不止。当事人往往不经任何审批,进行抢建、野蛮施工、隐蔽施工等,施工条件恶劣,安全隐患大,容易造成道路坍塌、房屋倒塌、人员伤亡等事故,不仅严重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还侵犯了公众合法权益,对此类案件依法依规处罚有利于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进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八:西安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坏人防结构案
基本案情:2024年8月6日,泾河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部关于某公司在人防墙体擅自开孔,破坏人防结构,泾河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受理立案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检查,发现该公司在人防工程开孔面积不足1平方米,且用钢板盒子掩盖,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责令该公司将其恢复原样。8月13日,联合开发建设部对责令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已按照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
处罚结果:西安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坏人防结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泾河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房管执法相关规定,对西安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西安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处罚决定无异议。
典型意义:破坏人防结构是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切实相关的热点问题,同样会破坏建筑的整体结构稳定性,极易形成安全隐患,加大房管执法力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房管安全事故发生,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然要求,对于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案例九:陕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8日,泾河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西咸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泾河)工作部违法建设认定函《关于陕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洗车房违法建设认定的函》,反映陕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洗车房,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未批先建违法建设。2024年1月10日,泾河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受理立案。执法人员对项目现场进行检查(勘验),陕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场建设面积约为136平方米,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属未批先建违法建设。
处罚结果:陕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由于该公司在期限内已对违法建设的洗车房进行拆除,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根据《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参照《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及《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七)规划执法》规定,不予处罚。
典型意义:执法不是单纯地追求惩罚,而是注重纠正违法行为的结果。通过限期拆除违建达到恢复城市规划秩序、土地管理秩序等目的,减少了当事人与执法部门之间可能产生的激烈对抗情绪,引导公众配合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同时也节约了行政资源,将更多精力放在真正主观恶意、拒不改正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打击上。并且,这也可以作为示范,引导其他违建者主动整改,在一定程度上对潜在的违建行为起到威慑作用。
案例十:陕西某置业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案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1日,接陕西省西咸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泾河)工作部关于陕西某置业有限公司某项目一期1-11#、34#、35#楼外立面局部未按照规划实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陕西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某项目一期1-11#、34#、35#楼外立面局部未按照规划实施,违反了《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属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陕西某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根据《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八条,参照《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及《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七)规划执法》规定,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经第三方评估公司(中天久信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鉴定,陕西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某项目一期1-11#、34#、35#十三栋楼外立面局部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部分工程造价为人民币3203236.69元,处罚款人民币160161.83元。该公司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可能会带来安全隐患。比如建筑物外立面墙体脱落,或者改变建筑结构会导致抗震能力下降等情况。依法处理这类案件能够有效消除这些潜在的安全风险,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为其他潜在的违法者提供警示。当建设行业的各方看到未按规划许可证建设会面临法律责任时,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建设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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