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河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3年度综合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王某某破坏墙体外立面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10日,泾河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直属二大队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发现崇文永乐汇2号地块9-201商铺正在对墙外立面进行改动施工,现场制作勘验笔录,并下发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0月13日向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部发《关于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永乐汇商铺是否存在违法破坏墙体外立面的函》进行认定,10月17日接到回函,《关于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永乐汇商铺是否存在违法破坏墙体外立面的告知函》,崇文永乐汇2号地块9-201在商铺北侧外墙开设高2米,宽1米左右洞口进行装修期间建筑材料进入室内通道。该开口处于建筑墙体外立面,属建筑二次结构填充墙;10月19日批准立案调查,2023年10月26日对王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通过调查询问、拍照、录像等方式取得了违法事实证据材料,查清了王某某存在以上问题,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成立。

处罚结果:由于王某某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且已整改,根据《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及《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八)房管执法》规定,予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整(大写:壹仟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破坏墙体外立面案件,当事人在墙体外立面擅自开设洞口,导致墙体外立面破损,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墙体开设洞口行为进行处置,开展调查,并且与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沟通,确定了当事人违法事实。当事人在第一时间对破损墙体外立面进行修复,把违法后果降到了最低。

案例二: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

基本案情:2023年2月20日,接泾河新城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督办单,反映:2023年2月20日对新城大气污染防控工作进行检查时,发现某项目存在:出土作业路面扬尘较大问题。2月21日,泾河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勘验,车行道路钢板已全部铺设到位,裸露黄土已全面覆盖。该公司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2月21日批准立案调查,2023年2月22日对公司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通过调查询问、拍照、录像等方式取得了违法事实证据材料,查清了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存在以上问题,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成立。

处罚结果:由于该项目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且已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及《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三)建筑市场执法》规定,予以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整(大写:壹万元)。

典型意义:扬尘污染是工程建设施工主要来源之一,不仅破坏城市环境,而且危害群众身体健康。以从严执法为牵引,压实主体责任,加强施工工地扬尘管控,引导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断提高建筑工地管理水平,有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案例三:西咸新区某有限公司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17日,接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部《关于处理建设工程项目扬尘污染防治问题的函》,反映:某项目车行道路浮土厚,保洁不到位;南侧车辆出入口未安装车辆冲洗设备,驶出车辆未经冲洗带泥上路,污染门前市政道路。5月18日,泾河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勘验,项目出入口已冲洗干净整洁,内部道路已冲洗,无浮土。该公司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5月18日批准立案调查,2023年6月28日对公司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通过调查询问、拍照、录像等方式取得了违法事实证据材料,查清了西咸新区某工程有限公司泾河新城某项目存在以上问题,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成立。

处罚结果:由于该项目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且已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及《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三)建筑市场执法》规定,予以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整(大写:壹万元)。

典型意义:针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能够促进项目工地扬尘治理的意识,改善扬尘治理过程中的“惰性”行为,也有利于更好地进行扬尘治理工作监管。

案例四:泾河新城某纸包鱼火锅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21日10时05分执法人员巡查至泾河新城高庄镇聂冯村五组时,发现泾河新城某纸包鱼火锅店所使用的气瓶已报废。3月21日11时批准立案调查,3月22日10时50分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通过调查询问、拍照、录像等方式取得了违法事实证据材料,查清了泾河新城某纸包鱼火锅店存在以上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在限期内整改完毕,根据《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参照《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及《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四)市政执法》规定,由于该店铺仅有一个超期未检或已报废气瓶,情节轻微,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大写:伍佰元)。

典型意义:燃气安全管理是城市安全运行管理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当前,我国燃气使用规模不断增长,燃气安全隐患点多面广,燃气事故时有发生。加大燃气专项检查力度,增强燃气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五:泾河新城某餐馆使用已报废的气瓶案

基本案情:2023年8月7日10时05分执法人员巡查至泾河新城高庄镇费家崖村瀛洲汇时,发现泾河新城某甲餐馆所使用的气瓶已报废。8月7日批准立案调查,8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通过调查询问、拍照、录像等方式取得了违法事实证据材料,查清了泾河新城某餐馆存在以上问题,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成立。违反了《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在限期内整改完毕,根据《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参照《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及《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四)市政执法》规定,由于该店铺仅有一个已报废气瓶,情节轻微,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大写:伍佰元)。

典型意义:燃气安全管理是城市安全运行管理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当前,我国燃气使用规模不断增长,燃气安全隐患点多面广,燃气事故时有发生。加大燃气专项检查力度,增强燃气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六:西安某展示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行为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25日10点25分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泾河新城高庄镇某售楼部门前检查发现存在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行为,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查清了当事人存在以上问题,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西安某展示有限公司违反了《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处罚结果:根据《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西安某展示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广告单面面积为14.25平方米,共设置两块。参照《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及《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市容执法》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00元整(大写:肆仟元)。

典型意义:户外广告对于提升城市品位和视觉形象,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强户外广告管理,意义也尤为重大,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设置临时户外广告,不但影响市容整洁,造成“视觉污染”,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广告随意张贴、大型广告私自设置的现象频繁出现,将影响社会的整体容貌、城市的文明程度,而大型广告的安全问题也值得考究。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临时户外广告,一方面未经审核的广告如出现负面敏感内容,极易造成不良的社会示范,另一方面户外广告在设置安装过程中如缺乏有关部门监管,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

案例七:泾河新城某汽车维修店在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3年9月4日接泾河新城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督办:泾河新城高庄镇某修理厂厂内露天焚烧垃圾,遍地油渍。2023年9月5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验,通过调查询问、拍照、录像等方式取得了违法事实证据材料,查清了当事人存在以上问题,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走访调查某汽车维修店焚烧地点在铁路红线范围内,焚烧垃圾现场已清理。泾河新城某汽车维修店在铁路红线范围内露天焚烧垃圾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

处罚结果:泾河新城某汽车维修店在铁路红线范围内露天焚烧垃圾,焚烧面积约为一平方米,未造成危害,且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根据《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参照《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及《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九)环保执法》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大写:伍佰元)。

典型意义:露天焚烧属于低温焚烧,不完全燃烧,其烟气中含有大量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光化学氧化剂和悬浮颗粒等,会在一定程度上加重雾霾的发生。而在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焚烧垃圾,极易引起严重火灾的发生,容易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禁烧工作是一项守护蓝天的长期任务,我们应积极响应号召,充分认识露天焚烧垃圾的严重危害,切实增强环保意识,织密垃圾禁烧防护网,做蓝天白云的守护者。

案例八:陕西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3年8月31日10时31分,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巡查至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高庄镇高太路与正阳大桥下发现有建筑垃圾偷倒现象,通过现场勘验及周边走访调查的形式,初步掌握是陕西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车辆陕A××533、陕A××170所为,陕西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处罚结果:陕西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车辆陕A××533、陕A××170在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高庄镇高太路与正阳大桥下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违反《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涉案车辆违规倾倒建筑垃圾方量参照《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及《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市容执法》规定,处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整(大写:叁万元)。

典型意义:加强建筑垃圾治理是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要提高重视程度,加大工作投入,确保整治成效;协同联动,形成夹击之势。要构建分工明确、协同高效的工作机制,形成整体合力,统筹推进建筑垃圾治理各项工作;完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体系,强化源头管控、中转调配处置等工作。全力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整改,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加大违法查处力度,切实解决建筑垃圾管理乱象;“以处罚促整改,以监管提质效”的整体工作思路,最大限度减少建筑垃圾处置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

案例九: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案

基本案情:2023年1月19日,接陕西省西咸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泾河)工作部违法建设认定函:反映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在泾河新城永乐镇茶马大道以东,泾干四街以南建设的某项目已建成库房一(约2268平方米)和正在建设的库房二(约2268平方米)两栋厂房,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属于未批先建违法建设。2023年1月31日,泾河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该项目进行现场勘验,通过调查询问、拍照、录像等方式取得了违法事实证据材料,查清了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在泾河新城永乐镇茶马大道以东,泾干四街以南建设的某项目已建成库房一(约2268平方米)和正在建设的库房二(约2268平方米)两栋厂房,该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未批先建违法建设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成立。该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

处罚结果:由于该项目未对规划实施产生实际影响,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将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许可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参照《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及《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七)规划执法》规定,处工程造价5%的罚款,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在泾河新城永乐镇茶马大道以东,泾干四街以南建设的项目工程造价为85.6万元,处罚款人民币42800.00元(大写:肆万贰仟捌佰元)。

典型意义: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主管部门,该案例在规划领域有较强针对性,展示出规划局的主要职能。出现此类问题往往并非由于违法当事人对法律法规的不了解,而在于守法意识淡薄。不仅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社会公众更应提高守法意识,依法依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规划内容方可进行建设,守住合法建设红线。

案例十:陕西某电气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4日,接陕西省西咸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泾河)工作部违法建设认定函:反映陕西某电气有限公司在永乐镇泾晨路与泾干三街十字西北角正在建设的“工业化住宅某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未批先建违法建设。4月12日,泾河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该项目进行现场勘验,通过调查询问、拍照、录像等方式取得了违法事实证据材料,查清了陕西某电气有限公司在永乐镇泾晨路与泾干三街十字西北角正在建设的“工业化住宅某项目”已建成的建筑面积约为23894平方米料仓、生产料仓、PC楼建筑,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未批先建违法建设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成立。

处罚结果:由于该项目未对规划实施产生实际影响,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将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许可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参照《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及《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七)规划执法》规定,处工程造价5%的罚款,陕西某电气有限公司已建成的建筑面积为23894平方米料仓、生产料仓、PC楼建筑工程造价约为40619800元,处罚款人民币2030990元(大写:贰佰零叁万零玖佰玖拾圆整)。

典型意义:近年来,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进行违法建设的现象十分严重,相关部门屡禁不止。违法建设未经任何审查,往往存在抢建、野蛮施工、隐蔽施工等情形,施工条件恶劣,安全隐患很大,容易发生道路坍塌、房屋倒塌、人员伤亡等事故,不仅侵犯了公众合法权益,也是一种严重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处罚对于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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