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食品不合格抽检处理结果信息公示(十四)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涉及到的法律法规 | 核查处置结果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公示日期 |
| 1 | 陕泾河市监罚〔2022〕5017号 | 关于泾河新城张培友水产品经销部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案件 | 泾河新城张培友水产品经销部 | 张培友 | 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泥鳅)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 | 自动履行; | 44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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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42302000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