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食品不合格抽检处理结果信息公示(二)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涉及到的法律法规 | 核查处置结果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公示日期 |
| 1 | 陕西咸市监不罚〔2022〕5002号 | 咸阳泾华学校涉嫌使用不合格食品(花生米)案 | 咸阳泾华学校 | 高泽坤 | 涉嫌使用不合格食品(花生米) |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 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危害后果轻微并现场提供了供货者的资质手续、进货票据、进货查验记录、检验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对咸阳泾华学校第一负责人及食堂负责人进行教育, 要求加强学习《食品安全法》,严格落实食品原料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 | 自动履行; | 2022年10月24日 |
关于咸阳泾华学校抽样单NCP22610127763230018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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