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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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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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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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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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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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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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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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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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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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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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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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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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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河市监处字(2018)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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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河新城天汇生活超市销售过期蜂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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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河新城天汇生活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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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11102MA6TG7GU8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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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玉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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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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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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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履行
2018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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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市监分局
201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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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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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河市监处字( 201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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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河新城郭鹏烟酒商店出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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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河新城郭鹏烟酒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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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10261000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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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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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之规定。
(1)名称、规格、净重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储存条件;
(7)所使用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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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处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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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履行
2018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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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市监分局
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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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公网安备
61042302000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