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服务与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 填报日期:2018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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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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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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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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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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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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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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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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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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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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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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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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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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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河市监处字[201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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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阳县城关朱家育民肉夹馍铺无小餐饮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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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阳县城关朱家育民肉夹馍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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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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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2日我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泾阳县城关朱家育民肉夹馍铺在泾河新城泾干街办中心街中段不能提供有效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查当事人持有的陕餐证2011610423000046《餐饮服务许可证》到2018年10月17日止,因个人原因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资料未能提交, 截止2018年10月18日检查之日该馍铺违法所得共计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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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之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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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履行
201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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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服务与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
201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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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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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公网安备
61042302000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