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食品不合格处置公示(十一)

2026 食品不合格抽检处理结果信息公示(十一)

泾河新城汇丰生活超市店销售不合格食品(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19日崇文所收到分局关于泾河新城汇丰生活超市店《检验报告》香蕉,检验结论: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认可检验结果,未提出复检要求,经主管领导批准决定办理。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所销售香蕉中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2025年12月11日,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晓运水果商行购进的,共购进2件(27Kg),单价58元/件(13.5Kg),进价4.2元/Kg,小计116元,有购货方的经营资质,有购货凭证,有进货台账,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本着包容审慎监管,综合裁量原则,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你具体内容如下:

1.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

2.加强购进和销售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本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整改,现已查明:当事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深入不到位,导致销售不合格食品。

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9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发出针对食品龙眼进行《召回公告》公示,并认真学习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购进和销售食品义务,现已整改到位。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

2026年2月13日

主办: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理委员会 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泾河大道中段产业孵化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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