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食品不合格抽检处理结果信息公示(十四)
陕西德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永乐分公司经营不合格食品(龙眼)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19日,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西安市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泾阳县永丰学校食堂花生米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后,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号:NO:NF202519966J的检验报告,报告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陕西德林工贸有限公司永乐分公司购进的抽样检验不合格龙眼(水果)批发商地址: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雨润农产品全国采购中心果品区11-2-22,批发商名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泓果业店。陕西德林工贸有限公司永乐分公司2025年12月9日购进的两件抽样检验不合格龙眼(水果)重量共计36斤,单价每斤7.9元,合计284.4元,销售单价每斤7.9元,截至2025年12月11日全部销售完。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提供有供货商资质,批发商销货票据、入库记录及涉案食品龙眼(水果)快速抽检结果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规定。
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着包容审慎监管,综合裁量原则,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6年1月19日,收到检验报告2026年1月20日陕西德林工贸有限公司永乐分公司张贴了召回公告,2026年 1月20日,陕西德林工贸有限公司永乐分公司提交了整改报告,陕西德林工贸有限公司永乐分公司经营不合格食品原因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深入不到位,现已完成整改。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
202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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