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食品不合格抽检处理结果信息公示(十三)
泾河新城鲜果优品水果店经营不合格食品(鲜龙眼桂圆、香蕉)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8日,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西安市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泾河新城鲜果优品水果店经销的鲜龙眼桂圆、香蕉抽样检验,经检验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了No:NF202519910J、No:NF202519911J号检验报告,No:NF202519910J号检验报告显示:鲜龙眼桂圆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No:NF202519911J号检验报告显示: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泾河新城鲜果优品水果店,2025年12月5日,在西安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中心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龚果品商行购进不合格香蕉6件(每件10公斤),购进价每件48元(人民币)、2025年11月13日,在西安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中心陕西冉升果品有限公司购进不合格龙眼2件(每件约11.5公斤),购进价每件80元(人民币),在店内销售价,香蕉销售价每公斤6元(人民币),龙眼售价每公斤10元(人民币)。2025年12月17日,泾河新城鲜果优品水果店将2025年11月13日,购进的2件不合格批次龙眼、2025年12月5日,购进的6件不合格批次香蕉全部售完,货值590元(人民币),违法所得590元(人民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履行了索票索证、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案发后自行改正,未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4“违法行为类型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处罚依据(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免罚条件1. 初次违法;2. 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之规定违法行为类型、处罚依据、免罚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之规定,本着包容审慎监管,综合裁量原则, 决定对泾河新城鲜果优品水果店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5年12月19日,收到检验报告当天泾河新城鲜果优品水果店张贴了召回公告,2026年 01月4日,泾河新城鲜果优品水果店提交了整改报告,泾河新城鲜果优品水果店经营不合格食品原因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深入不到位,现已完成整改。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
202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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