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食品不合格处置公示(五)

2026 食品不合格抽检处理结果信息公示(五)

泾河新城蛙渔鲜生餐饮店使用不合格搪瓷碗、搪瓷盆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16日我局收到关于泾河新城蛙渔鲜生餐饮店的不合格抽检报告(搪瓷碗、搪瓷盆),《检验报告》NO:NF202520206J、NO:NF20250217J检验结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笨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认可检验结果,未提出复检要求。2026年1月4日,报请分管领导同意,予以立案调查。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所使用的搪瓷碗、搪瓷盆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笨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2025年7月份开始使此批次搪瓷碗、搪瓷盆,分别使用了100个。现已全面对搪瓷碗、搪瓷盆洗消餐具的流程进行整改,2025年12月19日已整改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本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整改,现已查明:当事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深入不到位,导致使用不合格的搪瓷盆、搪瓷碗。

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9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整改,对搪瓷盆、搪瓷碗等餐具全面进行清洁,并认真学习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购进和销售食品义务,现已整改到位。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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