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食品不合格抽检处理结果信息公示(四 )
西咸新区泾河新城个个鲜水果超市销售不合格小核龙眼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8日我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关于西咸新区泾河新城个个鲜水果超市销售小核龙眼,《检验报告》NO:NF202519905J,鉴定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认可检验结果,未提出复检要求。2026年1月4日,报请分管领导同意,予以立案调查。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对所销售小核龙眼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违法行为。
经查,此批次小核龙眼是当事人于2025年12月8日,从惠州市龙门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2件,每件22Kg,每件单价115元,共计260元,有供货方的经营资质和购货凭证,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9日张贴召回公告,并提供整改报告,截至目前无召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着包容审慎监管,综合裁量原则,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本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整改,现已查明:当事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深入不到位,导致销售的小核龙眼不合格。
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9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整改,并公示召回,并认真学习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购进和销售食品义务,现已整改到位。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
2026年2月4日



陕公网安备
61042302000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