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食品不合格处置公示(三)

2026食品不合格抽检处理结果信息公示(三)

西咸新区奥莱利源餐饮有限公司涉嫌使用不合格米饭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11日崇文所收到分局关于西咸新区奥莱利源餐饮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米饭碗)一份,检验结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用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认可检验结果,未提出复检要求,经主管领导批准决定办理。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者,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所使用的米饭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用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求第一款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属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此批次米饭碗从2025年1月开始使用,共50个。于2025年12月11日进行整改,替换该批次米饭碗。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按规定开展整改。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二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5,符合《规则》规定的从轻情形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当事人依法适用从轻行政处罚。依据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本着包容审慎监管,综合裁量原则,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完善餐具操作规范与培训。

2.加强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本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整改,现已查明:当事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深入不到位,导致使用不合格餐具。

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1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对此批次米饭碗进行替换,并认真学习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清洗消毒,现已整改到位。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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