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处置(二十)

2025食品不合格抽检处理结果信息公示(二十)

泾河新城玖天缘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9月28日,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西安市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泾河新城玖天缘超市 经销的韭菜抽样检验,经检验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 院出具了№: NF202516512J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2025年9月27日,泾河新城玖天缘超市在咸阳市三原县阳光市场陕西瑞浩祥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韭菜 20.8 公斤,购进价每公斤2.3 元(人民币),摆放在蔬菜区销售,销售价每公斤 2.8 元(人民币),2025年9月30日,泾河新城玖天缘超市将2025年9月27日,在咸阳市三原县阳光市场陕西瑞浩祥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的20.8 公斤韭菜全部售完,货值58.24元(人民币),违法所得 58.24 元(人民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履行了索票索证、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 六“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 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 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免罚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食 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 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 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着包容审慎监管,综合裁量原则,决定对泾河新城玖天缘超市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5年10月23日,收到检验报告当天泾河新城玖天缘超市张贴了召回公告,2025年 10月24日,泾河新城玖天缘超市提交了整改报告,泾河新城玖天缘超市经营不合格食品原因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深入不到位,现已完成整改。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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