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处置(十九)

2025食品不合格抽检处理结果信息公示(十九)

现将涉及我辖区1家生产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泾河新城海东家园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白菜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5年9月28日对泾河新城海东家园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白菜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NF202516556J),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白菜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通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白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已构成了违法行为。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本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现已查明:导致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造成的。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2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销售此批次白菜,并与涉案批次白菜的供货商解除供货协议,并对进货查验内容进行全面的整改,现已整改到位。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

2025年12月22日

主办: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理委员会 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泾河大道中段产业孵化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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