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涉及我辖区1家生产经营单位销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泾河新城金辉柚米鲜生生活超市店销售不合格食品(干姜)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23日,接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转来泾河新城金辉柚米鲜生生活超市店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NF202516609J),该店商品干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认可检验报告,未提出复检要求,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上述行为属违法行为,经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所销售的干姜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经查,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28日从陕西神农雨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购进该批干姜一件(重量为7千克),购进价格为54.9元,因抽检需要抽样采集了3.745千克,其余已于购进当日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售价为19.6元/千克,销售金额共计137.2元。当事人提供了该批干姜的供应商经营资质、采购发货单、快速检测报告、入库单、出库单, 其中快速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4日发布召回公告,截至目前无消费者退回该产品。
当事人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索票索证并提供检验结果报告单,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着包容审慎监管,综合裁量原则,建议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本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整改,现已查明:当事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深入不到位,导致销售不合格食品。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召回公告》公示,并认真学习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购进和销售食品义务,现已整改到位。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茯茶镇市监所
2025年12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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