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涉及我辖区1家生产经营单位销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泾河新城锅烧香豆腐店销售不合格食品(香豆腐)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13日,崇文所收到分局案件线索交办单,关于泾河新城锅烧香豆腐店《检验报告》NO:XASP20256972,香豆腐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主管领导批准决定合并办理。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所销售的香豆腐中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2025年9月10日从西安市未央区王聪豆制品经销部购买了30.6斤的香豆腐,共计支付70.3元,销售单价为4元,30.6斤均已销售,共计122.4元。当事人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索票索证并提供检验结果报告单,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着包容审慎监管,综合裁量原则,建议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本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整改,现已查明:当事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深入不到位,导致销售不合格食品。
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4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发出针对香豆腐食品进行《召回公告》公示,并认真学习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购进和销售食品义务,现已整改到位。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
2025年12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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