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涉及我辖区1家生产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西安佳诚药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左旋肉碱参精营养粉特殊膳食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西安佳诚药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8日与国药(陕西)中医药有限公司签订生产委托生产合同,受托生产“欣精灵左旋肉碱参精营养粉特殊膳食。”2025年5月29日,本局接到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的《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关于西安佳诚药业有限公司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内容显示该产品“硒”成分低于标准值,不符合GB2415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要求,结论不合格,该批次食品生产了196盒,除去检验留样6盒,西安佳诚药业有限公司将190盒“欣精灵左旋肉碱参精营养粉特殊膳食,”每盒6.3元,共计1197元的价格统一打包给国药(陕西)中医药有限公司。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向国药(陕西)中医药有限公司发布召回公告,除去该公司已售出的59盒无法召回剩余131盒已全部召回。违法所得371.70元 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查处。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认为,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开展调查,能够认识到自身错误,并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陕西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依据《陕西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二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0,符合《规则》规定的从轻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当事人依法依规适用从轻处罚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以及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食品131盒。
2、没收违法所得371.70元。
3、处罚款5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本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现已查明:该产品中“硒”含量为微克级,操作人员在投料时未严格执行“等量递增”操作规程,递增频次不够,物料混合不匀导致“硒”含量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于2025年5月29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发出召回公告召回了未流入市场的131盒不合格产品,组织人员重新学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并组织员工进行业务培训学习,要求员工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及要求进行生产,现已整改到位。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
2025年8月5 日。



陕公网安备
61042302000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