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涉及我辖区1家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泾河新城浙联优选超市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8日,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受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泾河新城浙联优选超市销售的五香豆干抽样检验,经检验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了NO:XASP202502273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不合格食品(五香豆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 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 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着包容审慎监管,综合裁 量原则,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决定对泾河新城浙联优选超市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本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现已查明:导致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造成的。
当事人2025年6月10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销售此批五香豆干,并对进货查验制度进行全面的整改,现已整改到位。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
2025年8 月5 日



陕公网安备
61042302000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