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涉及我辖区1家生产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西咸新区大佳惠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香蕉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测公司于2025年1月3日对西咸新区大佳惠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蕉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FN2500219),经抽样检验,中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通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已构成了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本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现已查明:导致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采购时虽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但无法通过感官发现部分产品的农残是否超标。当事人于2025年1月27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销售此批次香蕉,并与涉案批次香蕉的供货商接触供货协议,并对进货查验内容进行全面的整改,现已整改到位。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