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涉及我辖区11家生产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泾河新城乡苑商店销售不合格螺丝椒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0月3日、10月11日对泾河新城乡苑商店销售的螺丝椒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SP202429874、No:SP202431180),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通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螺丝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已构成了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整改;2、对其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本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现已查明:导致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造成的。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日、11月7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销售此批次螺丝椒,并与涉案批次螺丝椒的供货商接触供货协议,并对进货查验内容进行全面的整改,现已整改到位。
二、泾河新城每日新鲜粮油店销售不合格绿线椒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0月21日对泾河新城每日新鲜粮油店销售的绿线椒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SP202434295),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通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绿线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已构成了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本局责令当事人对销售食品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现已查明:导致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未查验涉案不合格“绿线椒”的检验报告造成的。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0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销售此批次绿线椒,并与涉案批次螺丝椒的供货商接触供货协议,并对进货查验内容进行全面的整改,现已整改到位。
三、泾河新城周甄味餐饮店使用不合格餐具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0月15日对泾河新城周甄味餐饮店使用的勺子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SP202432096),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本局责令当事人对使用餐具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现已查明:导致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未严格根据洗消流程对使用餐具进行洗消造成的。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2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使用此批次餐具,并更换新的餐具,对餐具洗消流程进行全面的整改,现已整改到位。
四、泾河新城江南小厨餐馆使用不合格餐具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0月15日对泾河新城江南小厨餐馆使用的盘子、碗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SP202432090、No:SP202432091),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本局责令当事人对使用餐具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现已查明:导致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未严格根据洗消流程对使用餐具进行洗消造成的。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2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使用此批次餐具,并更换新的餐具,对餐具洗消流程进行全面的整改,现已整改到位。
五、泾河新城花花约多多餐饮店使用不合格餐具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0月15日对泾河新城花花约多多餐饮店使用的盘子、筷子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SP202432097、No:SP202432098),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本局责令当事人对使用餐具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现已查明:导致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未严格根据洗消流程对使用餐具进行洗消造成的。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2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使用此批次餐具,并更换新的餐具,对餐具洗消流程进行全面的整改,现已整改到位。
六、泾河新城福口居餐饮店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对泾河新城福口居餐饮店使用的餐具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SP202431981),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已构成了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本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现已查明:导致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未严格执行餐具的洗消程序,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4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更换该批次餐具,并及时更新餐具,全面的整改,现已整改到位。
七、泾河新城盛世中式餐饮店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对泾河新城盛世中式餐饮店使用的餐具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SP202432045),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顽疾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已构成了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本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现已查明:导致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未严格执行餐具的洗消程序,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4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更换该批次餐具,并及时更新餐具,全面的整改,现已整改到位。
八、泾河新城赵家小吃店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对泾河新城赵家小吃店使用餐具的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SP202431983、No:SP202431984),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顽疾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已构成了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本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现已查明:导致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未严格执行餐具的洗消程序,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4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更换该批次餐具,并及时更新餐具,全面的整改,现已整改到位。
九、泾河新城秦味杨记餐饮店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对泾河新城秦味杨记餐饮店使用的餐具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SP202431985),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已构成了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本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现已查明:导致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未严格执行餐具的洗消程序,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4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更换该批次餐具,并及时更新餐具,全面的整改,现已整改到位。
十、泾河新城马振商店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多味瓜子)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对泾河新城马振商店销售的多味瓜子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SP202433709),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之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本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当事人在储存销售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1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在店铺外张贴召回公告,对店内所有散装食品按照储存要求进行整改,现已整改到位。
十一、泾河新城培鑫便利店销售不合格水果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12日,受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香蕉、橙子进行了抽检。 2024年11月8日,我局收到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报告》SP202431602、SP202431605。《报告》SP202431602显示,当事人销售的香蕉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SP202431605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橙子联苯菊酯含量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水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由于当事人于2024年11月8日收到该批次香蕉、橙子的《检验报告》,以上两种水果已售罄。当事人遂与涉案批次水果的供货商终止了供货协议,并对进货查验内容进行全面的整改,现已整改到位。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
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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