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食品不合格抽检处理结果信息公示(四)

现将涉及我辖区4家食品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泾河新城灶座小锅烀饼餐饮店使用不合格餐具(勺子)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0月15日对泾河新城灶座小锅烀饼餐饮店使用的勺子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SP202432114),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泾河新城灶座小锅烀饼餐饮店使用不合格餐具(勺子)行为属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本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现已查明:导致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涉事单位员工责任心不够,对餐具清洗不到位、不彻底造成的。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2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使用此批次勺子,更换新的勺子,并对店内洗消餐具的流程进行全面的整改,现已整改到位。

二、泾河新城淑琪餐饮店使用不合格餐具(汤勺、碗)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0月15日对泾河新城淑琪餐饮店使用的汤勺、碗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SP202432120、No:SP202432121),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泾河新城淑琪餐饮店使用不合格餐具(汤勺、碗)行为属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本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现已查明:导致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涉事单位员工责任心不够,对餐具清洗不到位、不彻底造成的。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2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对店内洗消餐具的流程进行全面的整改,目前已整改到位。

三、泾河新城阳阳生鲜超市销售不合格螺丝椒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对泾河新城阳阳生鲜超市销售的螺丝椒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SP202434765),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泾河新城阳阳生鲜超市销售不合格螺丝椒行为属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本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现已查明:导致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进货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直接从感官上判断该批产品是否农残超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严格落实食原料的进货查验义务,坚持进货索票索证,现已整改到位。

四、泾河新城乡苑商店销售不合格螺丝椒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0月3日、10月11日对泾河新城乡苑商店销售的螺丝椒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SP202429874、No:SP202431180),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通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螺丝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已构成了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整改;2、对其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本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现已查明:导致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造成的,无法从感官上直接判断该批产品是否农残超标。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日、11月7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销售此批次螺丝椒,并与涉案批次螺丝椒的供货商接触供货协议,并对进货查验内容进行全面的整改,现已整改到位。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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