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涉及我辖区4家食品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西咸新区利源餐饮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餐具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14日,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使用餐具(小碗)进行抽检。检验报告(No:SP202431979)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认为,该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本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现已查明:导致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员工在洗刷餐具时没有严格按照流程对餐具进行清洗和消毒。
2024年11月19日,当事人委托“陕西新时代生物转化检测有限公司”对其使用的餐具(小碗)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11月29日检验报告(No:SP24110781)检验结果为“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并对员工进行了安全教育,严格消毒程序,杜绝此类事件再发生。
二、泾河新城秋香商店销售不合格小台芒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3日,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2024年10月23日销售的小台芒进行抽检,2024年11月15日检验报告(No:SP20243424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之规定,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无法直接从感官上判断该批小台芒是否农残超标,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决定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本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现已查明:导致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进货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直接从感官上判断该批产品是否农残超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严格落实食原料的进货查验义务,坚持进货索票索证,现已整改到位。
三、泾河新城惠恩鲜生超市销售不合格香蕉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9日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2024年10月9日销售的香蕉进行抽检,2024年10月29日检验报告(No:SP20243040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之规定,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无法直接从感官上判断该批小台芒是否农残超标,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决定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本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现已查明:导致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进货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直接从感官上判断该批产品是否农残超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严格落实食原料的进货查验义务,坚持进货索票索证,现已整改到位。
四、陕西德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永乐分公司销售不合格香蕉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29日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2024年11月29日销售的香蕉进行抽检,2024年12月5日检验报告(No:SP202439855)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之规定,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无法直接从感官上判断该批小台芒是否农残超标,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决定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本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现已查明:导致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进货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直接从感官上判断该批产品是否农残超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严格落实食原料的进货查验义务,坚持进货索票索证,现已整改到位。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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