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涉及我辖区1家小餐饮经营单位不合格风险监测及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泾河新城老五餐饮店制售的油饼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二、(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9月26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富平县检验检测中心对该店当天制作的油饼进行抽检,2024年10月17日检验报告(No:JY-FSJ2024-1070)检验结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该店日常经营早餐主要是包子、菜夹馍、油饼、稀饭等,2024年9月24日当事人在平时使用的油饼添加剂-安琪牌无铝害复配油条膨松剂用完的情况下,临时购买明矾(十二水硫酸铝钾)在加工制作的油饼添加,由于没有掌握好添加量,造成制作的油饼中铝含量超标,构成制售不合格食品。使用三天后重新回购安琪牌无铝害复配油条膨松剂,未再使用明矾(十二水硫酸铝钾)。当事人日常制作销售油饼20个左右,每个售价2元,三天共计销售不合格油饼60个,违法所得120元。
当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款。”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第三项“(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从轻情形之情形。结合综合裁量、包容审慎的原则,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从轻处罚。并建议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2、罚款:人民币35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责令该店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现已查明:平时使用的油饼添加剂-安琪牌无铝害复配油条膨松剂用完的情况下,临时购买明矾(十二水硫酸铝钾)在加工制作的油饼添加,由于没有掌握好添加量,造成制作的油饼中铝含量超标,构成制售不合格食品。使用三天后重新回购安琪牌无铝害复配油条膨松剂,未再使用明矾(十二水硫酸铝钾)。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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