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涉及我辖区1家生产经营单位不合格风险监测及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西咸新区茯茶镇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陕西官茶.泾阳茯茶”农残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10日,经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的产品“陕西官茶.泾阳茯茶”进行抽检,抽检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申请对该批次产品进行复检,克百威标示值mg/kg≤0.02,实测0.035。复检结论为“克百威”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陕西官茶.泾阳茯茶”经抽检并复检,抽检结论为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时,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800元、罚款1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现已查明:导致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涉事食品生产环节造成的,当事人在生产食品时,未能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导致原料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
2024年10月24日



陕公网安备
61042302000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