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食品不合格处置公示(五)

现将涉及我辖区1家生产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陕西佰奥盛德生物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总砷(以As计)超过国家限量标准的食品(五方通茯苓黄精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4日,陕西佰奥盛德生物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五方通®茯苓黄精粉在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启跑点百货店进行售卖时,该产品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宁波海关技术中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932400000670),总砷(以As计)项目实测值1.5mg/kg,超过参考值0.5mg/kg。

(二)对企业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共计生产该类产品1批次、共计324盒、入库321盒、3盒用于留样检测,该批次产品加工费用4574.25元,单价14.25元,在当事人成品库房内检查未发现该产品,当事人称该批次产品以全部发给西安五蕊果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该批次产品是西安五蕊果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该批次产品的原材料是西安五蕊果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据委托生产加工合同内容当事人只对成品的微生物、水分等生产加工过程指标负责,西安五蕊果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对产品重金属,主要成分含量,农残指标等负责。

该产品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责任明确,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委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西安五蕊果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委托方对该抽检不合格情况负责,不属于本辖区管辖,案件线索属系统派发不需要移交,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涉事企业西安五蕊果健康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8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陕西佰奥盛德生物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委托方不负抽检不合格法律责任,本局决定处罚如下:不予行政处罚,批评教育。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现已查明:导致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涉事原料提供环节造成的,当事人在生产食品时,落实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做了出厂检验,检验结果显示合格,但当事人无法控制客户提供的产品原料情况。目前已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加强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及产品的出厂检验制度的实施。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

2024年9月14日

主办: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理委员会 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泾河大道中段产业孵化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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