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涉及我辖区2家生产经营单位不合格风险监测及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西安绿达食品有限公司泾河新城分公司生产领苯二甲酸二乙酯超过国家限量标准的食品(代可可脂牛奶巧克力)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3月21日,西安绿达食品有限公司泾河新城分公司生产的代可可脂巧克力在咸阳市秦都区优购严选百货商店进行售卖时,该产品经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2024CSP0016F),领苯二甲酸二乙酯项目实测值1.95mg/kg,超过参考值1.5mg/kg。
(二)对企业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领苯二甲酸二乙酯属于塑料制品成分,而该企业所用的生产器具均为不锈钢材质,不存在上述成分。企业收到风险监测检验报告后,对同批产品(2024年1月15日生产)自行进行了送检,检测报告(NO.AJE426010AJF1035792)显示产品中未检出领苯二甲酸二乙酯,符合该项限制≤1.5mg/kg的要求。
以上情况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故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决定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现已查明:导致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涉事食品销售环节造成的,当事人在生产食品时,落实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做了出厂检验,检验结果显示合格,且当事人无法控制食品在别店销售时的保存情况。
二、陕西大果树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农残超过国家限量标准的食品(琥珀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2月20日,周至县聚乐家购物广场店经周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谱尼测试集团陕西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AJE221001AJF6032860),项目不符合 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不合格产品显示生产企业为我辖区陕西大果树食品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已对当事人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陕西咸市监不罚〔2024〕5073号),处罚依据及自由裁量:当事人涉嫌生产的食品未达到食品安全通用标准的限量指标一案,现有证据未能初步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未能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不属违法行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