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食品不合格处置案件信息公示表(一)

现将涉及我辖区1家生产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泾河新城杨永强水果店销售农残超过国家限量标准的食品(精品丑橘)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6日,本局收到中量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报告(№:ZL2023(JW)-2AC-0698),检验结论为:当事人销售的精品丑橘,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已对当事人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陕西咸市监不罚〔2024〕5005号),处罚依据及自由裁量: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精品丑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且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处理期间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处理,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说明进货其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法定情形。

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现已查明:导致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涉事食品生产环节造成的,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落实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但不能直观发现所采购的精品丑橘不符合国家标准,属于种植环节的问题。企业已整改完毕,我局已派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5日进行了现场整改验收。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

2024年2月20日

主办: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理委员会 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泾河大道中段产业孵化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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